财产保全之后,债权人还有权否定其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吗
时间:2023-08-18 18:23:44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时,应当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保全财产的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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