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何限制?
时间:2023-08-08 15:03:50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过程中,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财产保全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原因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失败,没有给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获得优先权。《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时,对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但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当按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分配的制度,在分配前现行分配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然后按照上述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财产保全多个债权人怎么处理

1、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也就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采取财产保全,不得重复财产保全。

2、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3、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4、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符合保全条件,法院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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