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本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有急性病,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急性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有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和赔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表中所列比例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超过两个的,本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脚的,只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属于不同伤残等级的,给付较重的伤残保险金。因事故造成的残疾与以前残疾合并,可以领取较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照较重项目的标准给付,但以前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前列入“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的伤残或因免除责任的伤残,视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予以扣除。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4)医疗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发作而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发作死亡,需要进行死亡治疗或者身体遣返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支付“身体遣返保险”,但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身体遣返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身体切除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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