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时间:2023-08-03 15:44:21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应当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下: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什么情形需要回避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转交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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