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瑕疵股权
股东没有按公司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而形成的股权,叫做瑕疵股权。
二、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
瑕疵股权表现主要是未按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会表现的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
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抽逃出资与出资瑕疵性质不同。但笔者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股权的转让的效力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权转让基本质是权利的买卖。股权全部转让意谓着股权身份丧失,而原为非股东的受让人,将成为股东;股权的部分转让,意谓着股东出资额的变动,使公司内部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2、瑕疵股权可否转让
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瑕疵出资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即理瑕疵股东在自益权方面受到限制外,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出资比例,实践中认为应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这一观点的理由一,按公司章程设定了各股东的比例,经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身份。股东不是按实际出资认定,而是按认缴额来确认,来行使股东之权力。理由二,公司股东出资虽然有瑕疵,但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股东应当是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比例或股份来承担责任。所以,股权出现瑕疵,主要是因出资瑕疵而致,但仍享有《公司法》72条规定的股权可转让的权利。
3、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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