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户籍(不含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五保”供养人员、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纳入参保范围。参保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参保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八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市财政分别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13.75元,市财政补助16.875元、县(区)财政补助11.875元。
困难群体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它特困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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