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的施惠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06 22:55:46 4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经常发生的搭乘便车、代投信件、邀请好友参加宴会等行为,这类行为一般被称为好意施惠。

好意的施惠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侵权责任确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得以适用,而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好意施惠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条件:

1、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这是与其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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