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公积金,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两年以上,失业证可不满两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形,也可以做销户提取。
(二)本市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需要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簿。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在押期间的,同时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见证书》及授权提取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外省市就业,要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外省(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暂住证(居住证)。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市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如机关公务员或央企、国企管理人员),需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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