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执行机关批准,则可以去外地。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能否去外地
取保候审只要经执行关机关批准可以到外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执行机关批准,则可以去外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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