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从收到的现金中直接使用支付的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时,可以从自有现金库存中支付,也可以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直接从自有现金收入中支付(即以现金支付)。这主要是因为银行不能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了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现金支付违反财务纪律,将受到财务纪律的处罚。
这不是禁止的。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需支付现金的,应当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支付现金的理由、申请支付现金的目的和每月预计支付现金的数额。存款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范围和限额。根据规定,企业可在《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函》中同时申请库存现金,说明库存现金的原因、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批,或专门申请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资金。(2)邮局以汇兑收入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用收入退还患者押金、伙食费和输血费。
(4)餐饮店及其他服务业的业务变化。(五)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坐姿支撑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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