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在涉及离婚事宜的司法案件之中,对于年龄处于未满两周岁阶段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其母亲亲自负责抚养。
因此,若该名年仅2岁的女童的母亲并无任何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状况存在,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裁决,将孩子交由母亲进行抚养。
然而,在作出最终判决时,法院仍需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孩子最为有利的利益所在。
倘若父亲能够提供特殊情况或者能力证明自己更为适宜抚养孩子,那么这同样将会成为法院在裁决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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