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3-15 19:22:06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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