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对于交通违法人何种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违章的情形有:
1、醉酒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
3、超载或超员;
4、超速;
5、无证驾驶;
6、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7、使用伪造驾驶证;
8、记满12分继续驾车;
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10、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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