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幸地告诉您,答案是否定的。“债权”这一术语,是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赋予了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实施特定行为或者拒绝某种行动的权利之主体所拥有的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债权人可能先提出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待遇。这主要原因在于,债权权益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即便是债权人首先启动法律程序,也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约,涉及到交易环节的一方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人员,可以通过不转移资产占有方式,即将处于其持有控制之下的财产进行抵押,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若后续出现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事先约定好的实现抵押权等类似情况时,债权人便享有优先受偿这些财产的权利。在面临多份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都没有任何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会按照执行法院处理事务的优先顺序进行受偿。当存在多个债权人,且他们所拥有的债权类型不尽相同的状况时,基于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债权,将会优先于纯货币性质的金钱债权得到清偿。假如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形,则应依照各个担保物权成立的时间顺序进行分配清偿。
最后,当一份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同步针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务支付需要,此时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他们将依据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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