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通常是指企业以现金、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变更法人实体,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在合并中,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2)合并后,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共同转换;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企业兼并收购的基本程序
(一)被并购企业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并购企业寻找被并购企业直接进行兼并洽谈;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中介机构寻找被并购企业;以及在证券市场上收购企业等。
(二)并购方案(报告)的提交。
明确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后,并购企业(或各自)拟就并购方案(报告),经过有关部门发布并购信息,确定并购的目的与意向,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同关系人。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标是建立在明确企业并购的目的与意向的基础上。被并购企业经过对其整体资产的评估,形成资产转让的底价。
(四)确定成交价格。
并购双方通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整体价值,据此进行平等谈判协商,最后形成成交价格。
(五)签订并购协议书。
并购价格一经确定,并购程序便进入了实质阶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签订正式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审批与公证。
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工商局、税务局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审批,然后申请公证,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并购发生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协议生效后,双方要向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
(八)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字后,会计据此入帐。
(九)发布并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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