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是指在多个债务人均需对源自多种原因导致的同一项给付承担全额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方全部履行债务后,便会使得所有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均解除,进而使得这些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关系转变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纠纷表现,可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来源于某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未能履行债务的并发。
其次,当中涉及到合同上的债务竞合并存局面。
再次,由于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的并发所引发的特殊问题。
此外,还包括由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并发所引发的纠纷。
最后,数名债务人均基于各自的侵权行为,对同一受害者造成了相同程度的损害,从而形成的特殊纠纷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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