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王女士在河东区金雀山东路与滨河大道交会处的河东区游乐场办理了两张160元的游泳卡,8月份的时候王女士得知这张卡到8月31日就到期,但两张卡里总共还剩下了将近30次的游泳次数,王女士希望商家能够退费,或者将卡的使用时间延长至明年却遭拒。
今年7月我在离家不远的河东游乐场办了第一张游泳卡,当时办卡的人非常多。据王女士回忆,当时很多人在排队办卡,轮到她的时候她交上钱就走了。第二张卡也是7月份办的,因为那天去玩,头一张卡忘带了。王女士说如果她知道这个卡的有效期只到今年8月31日,就不会再办一张。
水上游乐场没有关于游泳卡有效期的提示牌,卡上只写着有效期至8月31日。王女士说,买卡的时候销售人员也没说卡到8月31日就不能用了。
据王女士介绍,他们小区有好多人都购买了这种游泳卡。我去找游乐园协商了,他们最后同意把卡的有效期延长到9月10日。王女士表示,由于最近天凉了,孩子也小,即便水上游乐园把卡的有效期稍微延长了一些,但是这些天也没办法去消费。
办这个卡之后再到水上游乐园玩就是5折优惠的,而且卖卡的工作人员已经跟顾客们说有效期到什么时候了。水上乐园的韩先生表示。
卡的背面已经印得很清楚了,有效期至8月31日,顾客肯定都知道是什么意思。韩先生认为很多顾客办了卡以后经常不去才造成了用不完的现象。由于顾客自己不去消费造成的损失,游乐园已经给延长了10天的使用时间,剩下的没法再做出退费或者延期补偿了。
商家对有效期限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尽说明义务,如商家不能证明其已尽说明义务,则应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的聂永彬律师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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