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车主自行拆卖、转卖灭失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由车主申请并出具《机动车报废、灭失证明》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2、被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后予以报废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该车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已被报废的,由该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或证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3、对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法定程序批量报废回收后,由车辆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转递给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4、有相关证据证实已灭失的其他车辆,经调查核实,车辆单位或车主本人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辆处于灭失状态的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应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由失火造成的,应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3)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5、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添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灭失证明,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因灭失无法交回的,车管所应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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