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报登记如何办理
时间:2023-03-22 15:41:06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3、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4、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5、须携带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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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确立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实行的是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所以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无法确定。因此,《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龄的计算方法,失业者的工龄就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但是随后又失业的,根据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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