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当事人原用姓名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
本人当事人之父母联络电话
拟改用姓名
法令依据
姓名条例第×条第×项第×款×段更改原因
因有下列×条款,请准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文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七、因长期错误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遗忘者。
八、因出国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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