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承诺书
5、经办人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变更(增加)名称的特殊冠名的需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8、变更(增加、注销)执业地点的因地名、路、牌号发生变化,医疗机构不迁移地址的,需提供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9、整体迁建或新址为新建、改建的,需提供行政部门同意迁址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用房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开展放射诊疗的还需提供新址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外迁建或新建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迁(新)建地管辖登记机关申请设置审批
11、合并、兼并其他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与申请变更医疗机构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一并提交《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非政府办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供在民政部门报备的单位章程、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工商注册的形式,提供在工商部门报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13、主要负责人变更: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二、东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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