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8日何先生与太太将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4日自由行。7月17日晚由于何先生突发疾病住院不能成行,故于17日晚通知旅行社确定不能去新加坡,请取消飞机票及酒店,又于18日上午再次要求取消行程。但旅行社告知何先生如不参加旅游是不能退钱的,因为飞机票和、签证和酒店住宿已办好。与旅行社沟通未果,何先生只好投诉至消保委,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款项。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违约方案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何先生已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虽在出发前一日告知了旅行社,但亦已构成违约,旅行社可考虑实际情况从何先生的旅游费用中扣除已发生费用(包括机票、签证等费用)以及违约金部分,但该旅行社完全拒绝退还何先生旅游费用是不合理的。经协商,该旅行社同意退回何先生扣除已发生费用和违约金后的旅游费用。何先生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旅游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均产生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特别是出境旅游支出比较大,退团取消合同将会给旅游者造成较大损失。如由于团体机票不得转签、不得更改、不得退票,故旅游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时,则旅游者将不得不自己承担已发生的机票费用。因此旅游者提出退团要谨慎,除非因意外事件的确无法成行,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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