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一般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合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支付全部对价,所得按照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不少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出资的时间应当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的,股东认购新股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经营境内企业资产的,投资者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缴纳期限内缴纳相当于该资产对价的出资;其余投资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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