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分配财产并非强制要求份额均等。
就同一顺位内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对财产的法定比例,一般应当是相等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状况。
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法律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如果某个继承人曾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抚养帮助或者与其共同居住,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赋予此人更多的财产权利。
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应该维持其原本份额或者减少其所获得的财产。
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那将不再涉及到份额均等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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