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时间:2023-05-07 16:12:17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并不像社会保险那样具有强制性,所以可以交也可以不交。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这样就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福利,不能挪作他用或取而代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聘用职工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期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之日起即已讨论。对于这个问题,争论的关键在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进行区分,在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件中,工资属性和福利属性如何维权

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其中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包括在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尚不明确。即使在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被接受,但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目前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方式主要是举报投诉,以行政诉讼为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国家把处罚的职能交给了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单位。由于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一些职工出于切身利益,不愿意从自己的工资中缴纳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单位直接用现金支付部分。这些理解也是错误的。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可见作为职工,也应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雇主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和支付>1<P>2。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业或经济组织>3。私营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4。外国常驻代表机构,香港,港澳台投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注:并非每个社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存款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照缴存人上年度月平均税收收入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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