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该项规定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对离婚一事变得更为慎重,同时也对结婚更加慎重,有助于引导社会整体婚姻观念发生变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想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需要在双方均为自愿的基础上,就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共同到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冷静期。当双方意识到真的要离婚,心理发生了变化,心软后悔都可能发生。如果此时一方反悔,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日冷静期过后,如果一方未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全文4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