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期起,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但若涉及到重大复杂情况,须得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延长,且最长不能超过九十日。
此外,为查明真实案情所必需的鉴定环节所耗费的时间,不应被记入计算治安案件处理期限之内。
而所谓的派出所办案期限,实则是一个综合性的时间段概念,涵盖了各类办案流程和时限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法院有权力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进行追究,也是存在一定限制条件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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