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在我国,所有土地都为国家所有,只是所有权的性质有区别,分为国有与集体所有。通过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可以变为国有土地。
一、什么是自留山?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二、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三、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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