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原股东将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东身份及相应权益份额,原股东退出被投资企业或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
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发新的股权,由现有股东或外部人员出资认购。认购增资的新股东出资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相应降低,又称“被稀释”。
行为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由原股东发起,系基于原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增资扩股系由公司发起的引入新的资本行为。
资金流向不同:股权转让情况下,新股东交付的是股权转让对价,资金流向至转让股权的股东;而增资扩股时,新股东的资金是直接交付至被投资企业的,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原股东不能受领相应款项。
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变化不同: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未收到股权转让对价,因此企业的资本不会发生变化;而增资扩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资本会因新股东的出资而增加,可以是全部增加实收资本,也可以部分增加实收资本、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一、股权转让是否按注册资本
1、股权转让并不是一定要按注册资本原出资额来定价的,但可以作为参考标准。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议价确定的。转让价格更多地是参考公司目前净资产、财务现况、无形资产以及今后的预期利润、发展前景、行业状况、业绩预期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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