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下午,山东籍张先生来到市消委投诉,称自己来宜兴出差,中午在某饭店就餐,点了一个红烧排骨,菜单标价25.00元,一个红烧鱼20一00元,共计45.00元。等吃完饭一结算成了65一00元,当时提出质疑。饭店负责人说:现在都涨价了,菜单上是以前的价格,还没来得及更换消费者不知所措。于是投诉到消委,讨个说法。消委工作人员耐心询问了事情经过后,立即前往某饭店核实,发现帐单确实有很大的出人,结帐时的价格明显高于报价、先生赔礼道歉,并退回多收的20元。
点评:饭店的菜单报价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的服务收费标准,是服务内容和价格信息的真实表示,一句未来得及更换却让消费者多花了2()元,饭店不履行告知义务,却要消费者来埋单,当然是《消法》所不容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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