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转让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阻碍依法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转让期限不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
(4)转让期限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格;
(5)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规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农村土地的用人单位,村民为承包人,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终止合同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终止合同协议,即不得因任何原因撤销合同合同期内的任何原因。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也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根据承包人意愿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例如,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户的,承包人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原归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承包的耕地、草原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但承包人因投资承包地增加土地生产能力,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同时,如果一些无继承人的承包人死亡(如无继承人的五保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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