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派出所的民警原则是不配枪的。
因为民警处理日常的公务维护社会治安,有一般的警械就足够了,配枪一般都是在极端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才会使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1、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2、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3、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1)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2)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3)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