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代表和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一个人吗?
时间:2023-03-29 09:13:16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2、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哪些情况下,法人代表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需要什么条件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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