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职权范围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监事会职权
上市公司监事会职权有那些呢?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经理层和财务部门向监事会报告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财务主管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就监事会关注的问题作出回答。
上市董事、经理发现公司有受重大损害的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损害之时,应立即向监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所有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或拖延。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获得的主要资料如下(但不限于):
(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4)公司签署的重要合同;
(5)发行股份、债券、股份回购情况;
(6)管理、使用募集资金以及变更募股资金投向的情况;
(7)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情况;
(8)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的情况;
(9)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包括未能收回到期重大债权、没有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10)公司资产委托、证券自营等情况;
(11)公司发生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
(12)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经营政策、经营项目以及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
(13)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14)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的情况;
(15)合并、分立、解体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16)提交给股东审议的事项;
(1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本、文件,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1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情况;
(19)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受到处罚,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况;
(20)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资料;
(21)其他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与决策活动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行职务时,可以直接或委托其下属审计(稽核)部门行使,也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使或协助。
监事会履行职务时,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各职能部门均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故意阻挠和妨碍。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提出质询,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并要求其停止或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评价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及其经营管理业绩,有权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奖惩、任免、解聘建议或议案。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接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应该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权就如下(但不限于)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
(3)发行股份、债券、股份回购情况;
(4)管理、使用募集资金以及变更募股资金投向的情况;
(5)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情况;
(6)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
(8)与其他公司建立长久合作或战略伙伴关系的情况;
(9)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
(10)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情况;
(11)合并、分立、解体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12)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及业绩评价、薪酬议案;
(13)重大人事变动;
(14)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受到处罚,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5)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物所;(16)其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监事会发现如下(但不限于)事项时,有权向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公司行为有可能造成资产严重流失、严重侵害股东权益、危及金融安全;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由监事会秘书与董事会秘书协调,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社会披露监事会的有关信息;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以直接行使信息披露权。
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为公司之代表。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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