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强险的逃逸问题时,交强险理所当然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视为交强险无需进行赔偿的特定情况:
(一)驾驶人员尚未取得驾照或已经饮用了过量酒精;
(二)被投保的机动车辆在被盗窃、抢夺期间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事件;
(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然而,这几种特殊情况显然并不包含在肇事逃逸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肇事逃逸的交强险仍需作出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假如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避责任并逃离现场,那么对于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其保险责任将在法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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