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护栏逃逸会拘留。
撞护栏逃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肇事者还需要对被损坏的护栏进行赔偿。交通护栏属于道路交通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若主动报警且交警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人,则要求肇事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若有第三方责任险,该赔偿金可由保险公司出。若选择未报警离开的话,则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引发二次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驾驶员除自掏腰包支付相应赔偿外,还将担负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会不会获重刑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弃车逃逸,被依法处以重刑。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月22日,翁某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翁某后悔莫及。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于2010年6月29日1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光山县城关光南路“玲珑庭院”项目部门前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倒地受伤。翁某见赵某受伤,害怕受到处罚,便弃车逃逸。经光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翁某拒不到案直至被抓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逃逸的情形;翁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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