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时间:2023-06-27 22:34:40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理解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作用:1、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2、有助于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3、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有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达到互利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致平衡;

4、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诚实、信用、合作。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责任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

2、以管辖异议为例,法院仅能依法裁定权利人承担一百元的诉讼费,这完全不足以对管辖异议滥用形成威慑,不足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合理期待。花一百块钱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好几个月,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从实践来看,有关法院曾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决定是一个很好地开端,但罚款毕竟不是常规作法,如何根治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还需要从程序法的立法角度予以考虑。

三、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1、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2、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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