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合伙的特质是什么意思
隐名合伙的特质的意思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的特质是:
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等。
三、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理由: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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