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时间:2023-03-08 15:41:14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属于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判断标准。

庭审中,被告方一般会这样辩解,一是原告方作为承租人已经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下发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或搬离通知),从而与涉案被拆除房屋没有权属上的关系为由,主张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是主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其实质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作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并不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所享有的相应民事权益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房屋的出租方寻求解决。从而否定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2、关于确认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庭审中,被告方会常常会这样辩解,即称对公租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在与公房管理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后拆除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对地上自建私有建筑物的拆除属于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一、拆迁中什么情况下提起诉讼

拆迁中,政府出现以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1、拆迁的前置性程序违法。

2、拆迁的程序违法。

3、在拆迁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项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4、在强拆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等。

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

其次,在拆迁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民事或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需要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1、拆迁时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

2、因拆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3、因为拆迁时与拆迁方发生激烈的行为而被刑事拘留,而不得不进行的刑事诉讼等。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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