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
1、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
2、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
相关规定:《刑法》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团伙犯罪的形成原因?
1、团伙作案的成功率大于单独作案。互相为“托儿”,蒙蔽性大。常见于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中。
2、社会环境因素,歪风邪气的影响。
3、“同命相连”感容易形成团伙。
4、小集团利益驱使。这类团伙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场不坚定的人员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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