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径,则该类违约金对违约方而言系为欠债之举,乃由其在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中所应承受的违约责任所致。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之中,明确指出,当出现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与其承诺相违背时,务必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多种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据自身需要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例如根据违约行为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
同时亦可自行决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若是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实际损失明显偏低的话,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均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反之,如违约金过高,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在此基础上酌情予以减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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