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武宣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对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判决其丈夫不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与丈夫马某在武宣镇黄茆街上共同经营一间杂货店,每年的营业额在30万元左右。2013年4月23日,经中间人介绍,黄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素不相识的刘某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天,付利息500元;2013年9月13日,黄某又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时间为3个月,月息按借款总额的10%计。2013年底刘某去找黄某催讨债务时,黄某已经不知所踪。2014年3月,刘某将黄某和其丈夫马某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武宣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黄某已经下落不明,遂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公告期满仍未见其应诉。而马某则称,他对黄某借钱的事情并不知情,此前也无人向其主张过债权,因此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行为。在案件审理期间,黎某、周某等29人陆续前来起诉黄某夫妇,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多笔总额达200多万元的借款。
不知妻子借钱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
经法院查明,黄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份期间,分别向王某等三十人借款总计2449200元,每次借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黄某的这些借款都有一些共同特点:短时间内向同一人多次借款或者多次向不同的人借款,甚至同一天向多人借款,且借款总额巨大、约定利息高、还款期限短。法院还查明,黄某与其丈夫马某已于2013年10月28日在武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从黄某向刘某及其他人借款的经过及所出具的借据(条)来看,借据(条)上仅有黄某的签名,借款过后包括刘某在内的债权人也从未向马某催索还款。绝大部分的债权人与黄某素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黄某提供借款,且黄某在向一部分债权人借款时还口头要求债权人不要把其借款的事实告知其丈夫,而其丈夫马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否认对黄某在外所负债务知情。综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马某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向刘某等人的借款的事实均不知情。
另外,从黄某向刘某及其他人的借款经过、借款金额、借款频率、约定的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及黄某目前逃避追索等情况来看,黄某的借债行为虽然发生在黄某、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借款的客观表现及借款总额已明显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黄某以个人名义对刘某等人所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黄某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黄某偿还所欠刘某的债务,驳回刘某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