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例】
日前,我在外地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但当把它开回我的所住地申请落籍办理牌照时,却被告知该车不符合当地排放标准,不能落籍办理牌照。于是,我与卖车的经销商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要求退货,却遭到经销商的拒绝,理由是该车在销售地是可以上牌照的。
请问:我购买的这辆轿车不符合转入地排放标准,能否按照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
【法律解答】
我国对机动车包括家用汽车的各项管理都是严格的,机动车不能落籍,不能取得号牌,就不能上路行驶。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杨先生购买的车因不符合当地排放标准,不能落籍办理牌照,是无法上路行驶的。如果擅自驾驶无牌照的车辆上路行驶,法律难容,必然要受到扣车、罚款、扣分等一系列的严厉惩罚。
那么,杨先生是不是可以按照我国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呢?我们知道,“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是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根据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才能予以退货:其一,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其二,家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三,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由此可以看出,杨先生购买的家用轿车仅因不符合转入地的排放标准而无法落籍办理牌照,不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应当退货情形之列,是不能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要求进行退货的。但是,因该车不符合当地的排放标准导致无法落籍办理牌照,杨先生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杨先生可以以排放质量不符合当地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家用轿车买卖合同,要求销售者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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