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青原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在市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加强人防工程保护的意见
吉安市人防办(2004年3月15日)
为加强市中心城市范围旧城区改造建设中原有人防工程保护事项,现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组织旧城区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协调会,负责牵头单位应通知市人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以便人防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由会议统一协调解决涉及人防工程保护事项。
二、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人防法规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及人防规划布局的要求,从城市建设需要和早期人防工程现状实际出发,对分布在旧城区的早期人防工程分类提出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方案意见,在方案允许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保护和改造、补建或补偿审批手续,落实保护之责。
三、需改造、拆除的人防工程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和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及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办发[1991]65号)及《吉安市实施细则》(吉府发[2001]42号)文件“关于人防工程洞口房用地,应予规划控制并保证划拨,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积主要出入口200平方米、一般出入口100平方米、竖井30-50平方米”的要求,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补建洞口房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规报市政府批准划拨,办理土地使用证。对已经挂牌出让的土地,应根据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人防工程洞口房建设用地需求,相应核减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出让金。
四、市国土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进行土地出让公开挂牌交易时,应向市人防主管部门了解原有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和保护建议,并列入土地出让挂牌交易须知,使开发建设单位了解并依法履行保护之责。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提供情况与建议,土地出让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商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落实保护或补建、补偿要求。
五、市规划部门在对旧城区改造进行规划建设时,应事先向市人防部门了解原有人防工程情况和保护建议,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会议在审查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项目时,应根据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对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人防工程的要求,并记入专家咨询组会议纪要;要按相关法规要求规划预留洞口管理房建设用地,做到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保护人防工程责任。
六、对因土地出让开发和企业改制等原因使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人防工程,由新单位依法承担对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防止维护管理责任脱节,以保持人防工程处以良好战备状态。
七、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依法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人防工程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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