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的组成:
1、外国公司决定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要求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届满自愿解散;
2、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外国公司指定的他人担任;
3、外国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自动关闭等事件不复存在。
由于分支机构无法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无法继续经营。分支机构成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清算人应当由主管机关指定人员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成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都有以下职责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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