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最低立案标准各个省、自辖市标准不一样,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而定。五千至两万元可以认定为侵占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也可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只判处罚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属于小偷,不构成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这样的规定有两个缺陷;
1、对小偷的打击不力。
北京市民没有不丢过自行车的,由于自行车价值不足1000元,无法处以刑法,所以偷自行车行为很普遍。
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扒窃数额一般也不到1000元。法院也没有办法判刑。
2、对小偷的打击不合理。
小偷由公安局处理,无法得到律师的辩护,他们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
公安机关有权对小偷处15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两年以下劳教。一次反扒行动中,抓到10名小偷,按盗窃数额排列,前五名移送检察院起诉,第一名判一年半,第二名判一年,第三名判三个月拘役,第四名判一个月拘役,第五名只盼罚金。第六名以后的由于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没有移送检察院起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名处两年劳教,第七名处一年劳教,第八名处六个月劳教,第九名、第十名处15日拘留。这样处理,使盗窃数额不足1000元的小偷感到很不公平。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修改后,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都由法院审理,即加大了对小偷的打击力度,又保证了盗窃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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