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在检验期限检验标的物的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4-05 17:03:03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约定。

2、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有检验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义务。这就要求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检验期间的相关约定,应尽量保证自己在收到货物后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检验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

3、对检验期间无约定的,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一、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如下: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1)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2)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此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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