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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