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是按户口补偿;1、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主要说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来算的,不仅仅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包括因为房屋征收而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补偿。从这个条例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跟户口是没有什么关系的。2、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条例表明,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主要是依据不同片区的不同宅基地的综合低价来计算的,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来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按照户口赔偿吗
农村土地征收是按照户口赔偿。农村土地征收赔偿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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