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参与民事诉讼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还有其他的诉讼费用。一般的需要缴纳的诉讼费为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财产继承和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诉讼费标准如下:
(1)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2)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3)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4)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5)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6)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7)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8)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9)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10)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2、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在这里,诉讼费缴纳办法中虽然划分了诉讼费的缴纳标准,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遵循诉讼费缴纳标准缴纳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对遗产继承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诉讼费。经济困难的或者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也可适当减免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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